答:根据民政部《关于做好停征婚姻和收养登记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17〕92号)要求,从2017年4月1日起停止收取婚姻登记费。
答: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双方当事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提供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此外,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民发〔2020〕116号)精神,“冷静期”计算方法如下: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答:2015年8月27日,民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号)明确,自文件发布之日起,除对涉台和本通知附加所列清单中已列出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各地民政部门在出具证明时,应当根据当事人所涉事项,在出具证明中注明“本证明仅限于XXX(申请人)办理赴XX国家(或者台湾地区)的XX公证事项使用,用于其他事项无效” 。
答:民政部门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双方自愿结婚。因此,智力低下、精神病人及精神抑郁的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如能清晰地表达个人的结婚意愿,提供《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形式要件材料,能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完成结婚登记的程序,就可为其办理结婚登记。但当事人不能清晰地表达结婚意愿的,则不予受理。
答:《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答:双方均非广西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可以凭一方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
答:一方或双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广西的内地居民,无需提供居住证,可以在本省(区、市)任意一个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答:殡葬改革是党和政府在殡葬领域积极倡导并大力推行的一项移风易俗的社会改革。其涵义是指对旧的丧葬制度进行改革,即对落后的遗体处理方式和对死者哀悼形式中的铺张浪费、不文明祭扫等旧丧葬习俗加以革除,树立文明节俭治丧、节地生态安葬、绿色低碳祭扫殡葬新风尚。
土葬,在我国有千百年的历史,它曾是社会进步和文明的标志。但是,进入现代文明社会后,实行土葬,具有许多弊端,一是占用大量土地。二是消耗大量木材。三是散埋乱葬。四是盲目攀比。改革土葬,就是推行火化,骨灰安葬公墓化,实行耕地无坟化,倡导平地深埋,不留坟头,用骨灰盒代替木材作棺椁,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在条件具备的土葬区要逐步推行火化。
答:目前我区主要有花坛葬、海葬、树葬、草坪葬、壁葬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自治区民政厅每年在清明节、重阳节等传统节日前后统一组织公益花坛葬、海葬等缅怀活动,逐步确定了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防城港、钦州、贵港、玉林、百色、贺州和平乐县等12个市县为节地生态安葬示范点。全区公益花坛葬、海葬不收取费用,并给予一定的奖补。
答:土葬改革区的农村居民死亡后,建有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地区,遗体应当安葬在公墓内。未建有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地区,遗体应当安葬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区域。遗体安葬提倡深埋,不留坟头。
答:异地公民在火葬区死亡的应当就地火化。属国家规定允许土葬或者因特殊原因确需将遗体运回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须经死亡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
答:火葬区党员、干部去世后,家属凭火化证明,领取一次性抚恤金。
答:办理丧事活动,应当在殡仪馆或者指定地点进行,并遵守城市交通安全、市容、环保、环境卫生等有关规定,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禁止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禁止在城镇街道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堂)、摆设花圈。信教群众在丧事活动中举行的宗教仪式,必须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
答:公墓的建立与管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并报自治区民政厅备案。城市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由当地人民政府审批。农村设立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凡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均为非法公墓。
答:《民政部、国家民委、卫生部关于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中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规定的解释》(民事发〔1999〕17号)明确:
(1)在殡葬管理中要尊重少数民族保持或者改革自己丧葬习俗的自由。
(2)在火葬区,对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等10个少数民族的土葬习俗应予尊重,不要强迫他们实行火葬;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3)对患有鼠疫、霍乱、炭疽死亡的病人遗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必须立即消毒,就近火化。
答:逝者家属可自带骨灰盒,也可在殡仪馆购买。
答:《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墓内埋葬骨灰的墓穴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墓穴用地面积不得超过3平方米。
答:领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享受广西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
答:领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户籍在广西;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3)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或精神障碍等级三级、四级。
答:符合资格条件的残疾人可以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申领可以前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或通过广西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平台、关注微信公众号“广西残疾人两项补贴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请。
答:自2021年4月22日起,全国实现“两残补贴”发放跨省通办。持有我区户籍的残疾人可以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任何乡镇(街道)申请,提交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残疾人证、银行账号等材料。在申请材料收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受理乡镇(街道)将材料通过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推送至我区申请人户籍地乡镇(街道)。自收到推送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我区申请人户籍地乡镇(街道)完成补贴资格认定,并将办理结果通过系统实时反馈受理地乡镇(街道)。
答:自2022年5月15日起,我区残疾人可通过登录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及其移动端“民政通”(通过手机微信、支付宝、百度APP搜索“民政通”访问)等终端全程在线提交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残疾人也可以通过本地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小程序、政府网站等政务服务载体,提交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我区业务属地应自收齐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为“全程网办”申请人办理业务。按照“一次注册、多点互认、全网通行”要求,以上申请渠道均可提供自助在线申请、进度查询以及修改证明材料等功能,实现“一次也不用跑”和“不见面审核”,减轻了残疾群众出行负担。
答:《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1)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2)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3)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4)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5)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答:在安全检查登记中发现求助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向求助人员解释不予救助的原因,并出具《不予救助通知书》:(1)拒不配合安全检查;(2)拒不遵守物品管理规定;(3)自身有能力解决食宿;(4)索要现金,拒不接受其他救助方式;(5)拒不提供或拒不如实提供个人信息;(6)其他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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