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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贺州市民政局“双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9-12-05 11:45     来源:贺州市民政局     作者:贺州市民政局发布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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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贺州市民政局“双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民政局:

根据贺州民政的具体工作情况,现制定《贺州市民政局双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并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贺州市民政局

  2019125

贺州市民政局“双随机”抽查工作

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政行政执法行为,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抽查机制,是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依照法定职责对被抽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养老机构等由民政部门监管的市场主体(包括法人、其他组织)的“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适用本细则。抽查内容主要包括社会组织的年度报告、信息公开、内部治理、财务状况、业务活动等情况和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服务协议签订、内部治理等情况。民政部门监管的其他事项,可参照本细则。

    第四条 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大力推广“双随机”抽查机制,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规范监管行为,提升监管效能。

    第五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梳理对相关市场主体的监管事项,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简政放权工作实际,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确定抽查的市场主体,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凡列入清单内监管事项所对应的市场主体(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均应列入市场主体名录库。市场主体名录库实行定期更新制度。每半年根据市场主体的变动,定期对市场主体名录库进行修订。

    第七条 根据市民政局执法人员名单建立执法人员名录库,并根据执法人员变动情况实时更新执法人员名录库。明确抽查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性别、执法证号等身份信息。

    第八条 在开展“双随机”抽查前,从相应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九条 根据市场主体类别、所属行业、被检查事项等条件,合理安排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率,采取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所管辖的市场主体的抽查比例分别不低于4%3%,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实施。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民政部门可以联合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或者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开展抽查工作,也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咨询等相关工作。抽查时,持有执法证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应当出示相关工作证件、检查通知书及委托证明并记录在案。

    第十一条 开展“双随机”抽查要做好材料收集、整理留,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十二条 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及时进行总结,形成检查报告上报局领导。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事项。相关科室要及时做好检查档案归档并妥善保管。

    对于抽查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到位或不按规定进行整改的市场主体,经催告拒不整改的可在网上进行通报,并依法追究其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建立“抽查通报”制度,按照“谁抽查、谁公示”的原则,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予以通报,并纳入本系统市场主体诚信档案。

    第十四条 对抽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将案件线索移送相应监管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随机抽查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秩序。

    对在随机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执法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随机抽查不得代替集中整治检查、群众举报核查、责令改正复查。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的最终解释权归贺州市民政局。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制定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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