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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民罚〔2025〕00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社会组织名称:贺州市大桂山青少年社会实践中心
登记日期:2011年11月28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51100587110275N
住所:贺州市八步区大桂山林场
法定代表人:龚向东 联系电话:189****5499
现查明:你单位2022年度、2023年度连续两年不参加年度检查,以上事实有《贺州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全市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22年度检查的通知》《贺州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全市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23年度检查的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电子证照)、广西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库系统社会组织行政许可信息截图、广西社会组织年检系统2022年度和2023年度年检报告网上提交情况截图等证据,执法人员到原办公场地实地调查拍摄的图片等证据证明,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对贺州市大桂山青少年社会实践中心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现要求你单位:1.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及印章交回贺州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和慈善事业科,并及时办理注销登记。2.今后不得再以贺州市大桂山青少年社会实践中心在社会上进行活动。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贺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贺州市民政局
2025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州市民政局办公室 2025年 6月25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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