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重要决策部署,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切实推进全市社会救助质量提升,根据《自治区民政厅关于提高2022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指导意见》(桂民函〔2022〕714号)要求,参考部分地市已出台的调整城乡低保和低收入标准文件内容以及我市实际,我局草拟了《关于调整贺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调标通知》),对调整后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作出进一步的明确和规定。进一步健全完善科学的城乡低保和低收入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是实现城乡统筹、均等发展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规范实施的内在要求,对维护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具有重要意义。
二、调整的政策依据
(一)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政策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政府令133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桂办发〔2020〕23号)、《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桂民发〔2021〕39号)、《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自治区民政厅关于提高2022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指导意见》(桂民函〔2022〕714号)等有关文件。
(二)调整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政策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桂政办发〔2010〕213号)、自治区民政厅、发改委、财政厅、住建厅、教育厅、司法厅、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等8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我区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通知》(桂民发〔2013〕49号)、《自治区民政厅关于提高2022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指导意见》(桂民函〔2022〕714号)等有关文件。
三、城乡低保标准以及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机制
(一)城乡低保标准方面
1.城乡低保标准适用范围。《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二章第十条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此次调整城乡低保标准全市统一执行。
2.城市低保标准的调整。我市目前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家庭月人均纯收入750元。《自治区民政厅关于提高2022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指导意见》(桂民函〔2022〕714号)规定:“城市低保标准低于 2021 年底全区平均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 760 元的市按2%幅度提高”。即城市低保标准从现行的家庭月人均收入750元调整为765元。
3.农村低保标准的调整。我市目前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5200元。《自治区民政厅关于提高2022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指导意见》(桂民函〔2022〕714号)规定:“2022年,原则上各市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6000元以上(含)”,为进一步发挥农村低保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有效衔接乡村振兴作用,2022年度我市农村低保标准拟按15%的增幅提高,即农村低保标准从现行的家庭年人均纯收入5200元调整为6000元。
(二)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方面
1.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适用范围。为进一步推进城乡统筹,此次调整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全市统一执行。
2.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调整。一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桂政办发〔2010〕213号)第六条规定“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按照自治区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月均可支配收入的40%—50%确定,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在此范围内研究确定”,2021年度贺州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6665元,据此可算出2022年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范围为1222.2元/人/月—1527.7元/人/月,(36665÷12)×(0.4—0.5)。二是《自治区民政厅关于提高2022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指导意见》(桂民函〔2022〕714号)规定:“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收入标准也要按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 1.5~2 倍的幅度同步提高”,2022年度我市城市低保标准拟调整为765元/人/月,据此可算出2022年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范围为1147.5元/人/月—1530元/人/月。
综合以上两个文件精神,按月计算,贺州市2021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055.4元,我市按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40%~50%比例取最高值50%,即月人均可支配收入1530元较合适。这样有利于更多的城市困难群体享受到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和医疗救助等社会救助。同时按照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不应高于我市的最低工资标准1580元/月,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拟按照城市低保标准的2倍幅度提高,即为1530元较为合适。
3.农村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调整。一是按照《关于规范我区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通知》(桂民发〔2013〕49号)规定“农村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在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会同自治区统计局核定的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40%—50%确定”,2021年度贺州市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5312元,据此可算出2022年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范围为6124.8元/人/年—7656元/人/年,15312×(0.4—0.5)。二是按照《自治区民政厅关于提高2022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指导意见》(桂民函〔2022〕714号)规定:“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收入标准也要按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 1.5~2 倍的幅度同步提高”,2022年度我市农村低保标准拟调整为6000元/人/年,据此可算出2022年农村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范围为9000元/人/年—12000元/人/年,6000×(1.5—2倍)。
综合以上两个文件精神,同时考虑我市实际,2022年度我市农村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拟按照农村低保标准1.5倍的幅度提高,约占2021年度贺州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58%,即为9000元/人/年(6000元/人/年×1.5=9000元/人/年)。
四、关于《调标通知》的起草过程及征求意见情况
2022年7月,自治区民政厅下发《关于提高2022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指导意见》(桂民函〔2022〕714号),文件要求:“2022年,原则上各市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6000元以上(含);建议城市低保标准低于2021年底全区平均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760元的市按2%幅度提高。原则上各市2022年农村低保标准占城市低保标准的比例达到60%以上(含)。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也要按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5~2倍的幅度同步提高。”2022年9月,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政府令133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桂办发〔2020〕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桂政办发〔2010〕213号)、《关于规范我区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通知》(桂民发〔2013〕49号)等相关文件要求,草拟了《关于调整贺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通知(送审稿)》,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进一步广泛征求意见,主要是通过全面征求各县(区)民政部门和市直有关单位意见、在网上公开征求社会大众的意见等方式后进行修改完善,司法部门也出具了对《调标通知》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综上所述,认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765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6000元,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530元,农村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9000元是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