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贺州市民政局 贺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贺州市财政局 贺州市乡村振兴局 贺州市统计局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2022年10月21日 |
标 题:贺民规〔2022〕2号关于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低收入标准的通知 | |
发文字号:贺民规〔2022〕2号 |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23日 |
贺州市民政局 贺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贺州市财政局 贺州市乡村振兴局
贺州市统计局 贺州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贺州市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标准和城乡低收入家庭
收入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78号)、《自治区民政厅关于提高2022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指导意见》(桂民函〔2022〕714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22年10月1日起,调整贺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750元统一调整提高到每人每月765元;
(二)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5200元统一调整提高到每人每年6000元。
二、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一)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1382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530元;
(二)农村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6369元调整为每人每年9000元。
此次调整的城乡低保标准和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全市统一执行。
贺州市民政局 贺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贺州市财政局 贺州市乡村振兴局
贺州市统计局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0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州市民政局办公室 2022年10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