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民政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贵港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民政局 局机关、局属各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民政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是指凡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民政工作事项,我局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的活动。第四条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范围: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
(三)反映本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事项;
(四)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性的文件;
(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六)行政许可的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受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期限、收费标准、设立依据、结果查询及咨询电话;
(七)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八)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第五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形式
(一)政府门户网站。
(二)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
(三)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以及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等。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五)法律、法规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我局信息员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生成或变更后,我局应在及时予以公开,无特殊情况最迟在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我局提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我局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办理。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本级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 本制度由贺州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贺州市民政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提高民政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我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单位依照制度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遵循“严格依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单位有义务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方便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或者咨询。
第五条 不断健全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建立依申请公开指南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依申请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理机构的地址、电话、传真、邮编、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
(二)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三)救济途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六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二)行政机关内部事务方面的信息及向上一级机关的请示、报告和建议;
(三)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尚不确定的信息;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当向我局提供本人身份的有效证明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的有效证明。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传真、互联网申请、当面申请、电话申请等方式向公开义务人提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通过信函、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第九条 我局收到申请后将当场登记并提供回执。不能当场提供或者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应予以公开;
(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应说明理由;
(三)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我局掌握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申请人转递情况和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条 应当向社会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任何人申请公开的,应当自收到公开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公开义务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属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或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信息,我局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贺州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确保民政局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贺州市民政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全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第三条 贺州市民政局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
第四条 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须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行政机关均负有公开该政府信息的义务。
第五条 贺州市民政局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事先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
(一) 拟发布政府信息应向涉及其他行政机关发送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意见书。
(二) 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应将其意见和依据以书面形式回复。
(三) 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书面回复同意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
(四) 书面回复不同意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与涉及的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沟通协调,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市政府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行政机关共同协商解决。
第六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重大事项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该政府信息。
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贺州市民政局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开相关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信息发布保密审查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对于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和参与,但是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要将保密内容予以删除,经法定程序解密后再予以公开。
第四条 各科室在形成政府信息时,要明确该信息是否涉密,原则上主动公开范围内不涉密的信息均可公开。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报送市保密局确定。
第五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通过正副门户网站、新闻媒体、政务公开栏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发布;发布前,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规定的工作流程做好保密审关。
第六条 对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办公室在收到申请后,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
第七条 办公室承担以下职责: (一)制定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并对本机关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二)对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等不确定事项的申报; (三)对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的统计、分析和报告等; (四)与相关科室共同做好对已泄密或可能泄密的信息采取补救措施; (五)负责协助政务信息公开督查小组查处本系统发生的泄密事件,协助保密工作部门查处重大泄密事件。
第八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发布信息前应由信息提供科室负责人提出审查意见,办公室审查,重要信息报分管领导审批; (二)涉及多个科室、单位的信息或综合性信息由办公室审查,重要信息报分管领导审批; (三) 办公室在保密审查过程中不能确定是否涉及国家秘密时,报保密主管部门确定; (四)对保密审查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说明理由,留存保密审查记录应保存备查。
第九条 对拟公开的信息审查不当,造成泄密的,督查小组应追究信息制定人、发布人、审批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贺州市民政局政府信息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我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我局依据部门职责主动承担相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并对涉及本机关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确认。
第五条 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机制,及时发现涉及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通过来人、来电、网络等多种渠道,接受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第六条 发现涉及我局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等渠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及时修正。
第七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自治区和市有关规定外,以本部门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对未及时澄清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移交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贺州市民政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备案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我局做好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范围:
(一) 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 涉及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 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 对民政工作造成不利影响的信息。
(五) 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其他政府信息
(六) 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本局不予公开的依申请政府信息上报备案的内容:
(一)不予公开的依申请政府信息的标题、文号、密级、生成日期等基本情况。
(二)不予公开的理由;本局不予公开的各种依申请政府信息事项,报送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不予公开的依申请政府信息实行每季度一报,在每季度末最后一个工作周完成上报备案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贺州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办事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行民政局办事公开,进一步转变行政职能、优化公共服务、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行办事公开遵循“依法公开、真实公正、注重实效、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办事公开的内容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与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
(一)单位职能权限、服务范围、工作标准及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行为规范。
(二)办事依据、办事时限、办事流程、办事结果。
(三)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四)向社会承诺的服务事项、标准、违诺责任及处理办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六)对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的处理规定。
(七)便民服务电话、监督部门电话。
(八)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三条 办事公开的主要形式有政府门户网站、电视、报刊、广播、办事公开栏、便民服务卡、办事指南等形式。
第四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各科室依法、真实、及时做好办事公开;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督查小组对我局办事公开工作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第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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