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捷安特自行车俱乐部:
因你去向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我局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贺民罚决〔2024〕002号),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地址:贺州大道32号贺州市民政局411办公室)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
现查明:你单位2022年度、2023年度连续两年不参加年度检查,以上事实有《贺州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全市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22年度检查的通知》《贺州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全市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23年度检查的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电子证照)、广西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库系统社会组织行政许可信息截图、广西社会组织年检系统2022年度和2023年度年检报告网上提交情况截图等证据,业务主管部门对你组织不开展活动、不年检的情况说明,原办公场地拍摄的图片等证据证明,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现要求你单位:1.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及印章交回贺州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和慈善事业科,并及时办理注销登记。2.今后不得再以贺州市捷安特自行车俱乐部名义在社会上进行活动。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贺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贺州市民政局
2024 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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