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彩虹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贺民罚先告〔2025〕002号),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地址:贺州大道32号贺州市民政局411办公室)领取,逾期视为送达。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如下:
现查明,你单位2022、2023年连续两年不按照规定参加年度检查,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如果你单位认为执法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如你单位提出回避申请,将由本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四十五条和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如你单位对本机关上述认定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可于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或书面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
特此公告
贺州市民政局
2025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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